记者从内蒙古卫计委获悉,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坚持医防结合、联防联控,打造内蒙古自治区传染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疾病防治及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重要前哨阵地。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实施意见》,目的是依法落实公共卫生职责,做到医疗机构内公共卫生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设施、有责任、有考核,切实维护和保障全区人民健康。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主要职责职能:依法履行传染病、慢性病、食源性疾病、职业病、精神疾病、地方病等防治职责。负责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乖し澜又忠斐7从嗖夂痛χ靡约耙呙缯攵源静〖嗖?。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要设立规范的新生儿预防接种室。建立35岁以上病人首诊测血压制度。落实人口出生和死因监测,做好心脑血管事件、肿瘤登记等疾病的管理。负责并强化医院内感染控制、病原微生物检测和生物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开展医院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地方病的治疗,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地方病的预防、管理等工作??菇】到逃虢】荡俳疃?,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提供健康指导服务;开展医院工作人员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疾病专业防治机构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对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
《实施意见》强调,要大力推进绩效考核,完善考核制度,督促落实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将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公立医院改革、医院等级评审“核心条款”、医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医院质量管理体系。对考核优秀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医疗机构与医院等级评审、学科建设、医院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结果挂钩。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盟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所辖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医疗机构要建立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绩效考核结果必须与责任部门薪酬分配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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